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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经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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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自200811日起至20101231日止,金融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全额扣除。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范围
  根据财税〔20099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统计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其中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建制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建制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财税〔20099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此金融企业认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小企业的标准上限要低得多,且没有行业的区分。
  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列支标准
  在日常业务中,金融企业往往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的要求,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由于正常类贷款是借款人能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没有信贷风险,因此,财税〔200999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要求,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对正常贷款以外的四类贷款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100%
  扣除损失时先冲减准备金在实际发生金融损失时,税法的一般规定是先以计提的准备金冲减,损失不足冲减的再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也遵照这一顺序。财税〔20099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例如,某金融企业2008年末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准备金余额为300万元,2009年共发放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20000万元,其中被评定为正常贷款17400万元,关注类贷款2000万元,可疑类贷款500万元,损失类贷款100万元,按照相关规定该金融企业可计提并在税前扣除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准备金=2000×2%+500×50%+100×100%=390(万元),2009年末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准备金余额为690万元,如果2009年发生贷款损失800万元,那么先用690万元的贷款准备金冲减贷款损失,剩余不足冲抵的110万元部分直接计入损失在计算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年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准备金余额为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发布时间:2012-9-25 11:02:55      阅读7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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