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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才特区”建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1-8 14:40:55      阅读7655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吸引凝聚一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青岛市委、市政府决定在青岛高新区胶州湾北部园区设立“人才特区”。现将“人才特区”建设实施办法摘要公告如下:
  一、人才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来“人才特区”创办电子信息业、高端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业、生物与医药业、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企业,从事合作研究、实施成果转化或者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经高资质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估,可享受“人才特区”相关政策。
  (一)在国际上某一学科或者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曾担任过海内外著名跨国企业或者知名科研机构高级职务的工程技术专家和经营管理专家、具有相当资历和知名度的高层次领军型人才(含外籍专家)来“人才特区”创新创业的。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且其科研或者技术成果国际(内)先进,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国家级杰出人才,来“人才特区”进行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生产的。
  (三)带技术、项目、资金和引进的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省部级专家学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或者境外具有相当资格条件的领军型人才,来“人才特区”创办、合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项目)或者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
  二、项目要求
  “特区创业项目”的基本要求:符合入驻“人才特区”的基本条件;创业出资(包括社会化风险投资资金)不低于政府的创业扶持资金,并且政府给予的创业扶持资金和风险投资资金需全部用于企业科研、经营等相关活动;由“特区创业人才”担任“特区创业项目”主要负责人,并且每年在青工作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三、创业项目分类
  特一类创业项目:具有世界一流水平、能引领青岛产业发展、有效带动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经论证评估,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支持;
  一类创业项目:科研或者技术成果属国际领先水平,能够填补国内相关领域空白,市场发展前景广阔,开发潜力较大,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生产成效显著。经论证评估,最高给予500万的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对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的,给予风险投资总额20%的特区风险跟投支持,跟投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类创业项目:科研或者技术成果属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填补国内相关领域空白,市场开发前景广阔,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生产成效显著。经论证评估,给予3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对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的,给予风险投资总额10%的特区风险跟投支持,跟投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类创业项目:科研或者技术成果属国内领先水平,能够引进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领军型人才,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生产成效显著或者能够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重点配套服务。经论证评估,给予1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对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的,给予风险投资总额5%的特区风险跟投支持,跟投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四、服务保障措施
  设立服务机构,建立政策咨询、创业培训、人才配置、企业注册、金融投资对接、产学研项目对接、人事管理等专员式全程人才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人员招聘、人事代理、档案管理等免费服务。
  在注册资金方面,政府创业扶持资金、风险跟投资金可作为特区创业项目的注册资金,并免收工商规费。创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的,其首期实收资本按注册资本20%缴付,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在经营范围方面,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特区创业人才”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需前置许可的外,其经营范围可按具体行业核定,也可按“高新技术(科技)的开发、咨询、服务外包、成果转让”等核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经营项目要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审批。
  在营业执照方面,对前期筹建项目,可先核发筹建登记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前置审批项目的,在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
  在营业场所方面,允许以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作为“特区创业人才”创办不同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的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在办公用房补贴方面,“特区创业项目”在“人才特区”租赁办公用房给予补贴。租赁孵化器场地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入驻面积给予第一年全额、第二年70%、第三年50%的房屋补贴。租赁加速器场地的,按入驻面积给予第一年每天每平方米1元,第二年每天每平方米0.5元,第三年每天每平方米0.3元的房租补贴,租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在安家补助方面,“特区创业人才”在“人才特区”工作的,“人才特区”为其租用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三年内免收房租。创业满三年,在青自购住房的,经评估,给予购房安家补助。特一类项目创业人才100万元,一类项目创业人才50万元,二类项目创业人才30万元,三类项目创业人才10万元。
  在税收优惠方面,对“特区创业人才”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可按其上一年度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为期三年的财政补贴。“特区创业项目”可优先通过青岛保税港区办理进出口业务,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在知识产权贷款方面,允许“特区创业人才”以知识产权作质押申请贷款,其知识产权由专门评估机构评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
  在技术入股方面,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其技术成果可按不少于注册资本30%、不超过70%作价入股。
  在风险投资方面,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为创新创业人才提供融资支持的风险投资基金,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者个人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融资支持。
  在政府采购方面,优先采购符合政府需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特区创业项目”产品。
  在人才落户、配偶安置、子女入学方面,符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规定的“特区创业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成年未婚子女可在“人才特区”内落户。随“特区创业人才”一同来“人才特区”工作的配偶,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工作;暂时没有安置工作的,用人单位第一年给予每月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生活补贴。“特区创业人才”的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市区内推荐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在医疗保障方面,建立“特区创业人才”医疗保健制度,定期集中安排健康体检。实行医疗专家联系优秀人才制度,为“特区创业人才”提供健康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在职称评定方面,对从事产学研成果转化成效特别突出的“特区创业人才”,经评估,暂不具备上一级职称任职资格的,可根据其业务水平,在现有政策范围内享受上一级职称福利待遇。
  在研发鼓励方面,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共建分中心,经考核效果明显的,给予50万元资金补贴;对企业建设的研发机构,被评为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给予50万元资金补贴;对新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50万元资金补贴。
  设立亿元青岛“人才特区”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办法所指定的各项补贴和各类支持。
  人才特区”建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青岛高新区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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