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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支持政策

发布时间:2017-3-14 16:05:49      阅读4930

  支持新设和引进法人机构。对新设和引进的重点法人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 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对青岛市法人金融机构增加注册资本的,按照新设法人金融机构开办经费补助标准的50% 给予补助。
  鼓励新设和引进区域性管辖机构、总部直属机构及金融分支机构。对重点引进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以及直属总部的业务总部等机构,一次性给予开办经费补助300 万元。
  对重点引进的直属总部的票据资金中心、信息数据中心、灾备服务中心、研发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开办经费补助200 万元。
  对引进的一级分支机构,根据其对我市经济贡献能力,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对银行一级分支机构补助50 万元,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补助30 万元,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营业部补助10 万元。
  为金融从业人员开展涉外商务活动提供便利。驻青金融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确定符合条件的适量业务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优先办理出国(境)手续。有关部门要为金融机构聘用的外国专家申请多次往返签证或居留许可证提供便利。
  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经市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对金融机构引进国内外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后流动站的,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方面给予支持。

上一条:股权投资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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